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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70********,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富宁县****社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0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1时,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朋友在富宁县**乡吃喜酒,期间饮酒,17时许,黄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载黄某乙上道路行驶,在广昆高速907公里归朝收费站被交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黄某甲呼出气体进行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为进一步确认黄某甲体内酒精含量,民警将其带到富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鉴定,经鉴定,黄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8.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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