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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住广西容县**镇**村**队**号。因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朋友“阿叶”、“阿陈”在花都区松园路新联发大排档吃晚饭、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WA****小客车离开,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茶园南路出松园路南39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0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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