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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3〕9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9*********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3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12日23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贵GS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普定县莲花洞路路段时,被普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27mg/100mL。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黄某甲于 2023年9月18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甲驾驶机动车轨迹图、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血样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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