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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97********,布依族,大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望谟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现住望谟县**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酒后驾驶车牌为贵E8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望谟县城余姚大道往**大道方向行驶,21时15分,黄某甲驾车行驶至望谟县城***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黄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3.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驾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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