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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杭锦旗**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2时55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醉酒驾驶蒙K**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杭锦旗锡尼镇草原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锡尼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杭锦旗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黄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6.28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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