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龙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及暂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座**房,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栋**房。2020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粤D9****号牌小型汽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黄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黄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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