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7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8时许,黄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琼DA****二轮摩托车,从保亭县汽车站沿361国道行驶到保亭县**加油站红绿灯路口处,与黄某乙驾驶的琼AO****小轿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民警提取黄某甲血液送检,经鉴定,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乙无责任。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能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