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黄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9********,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镇**组,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慈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2月28日23时10分许,黄某甲驾驶湘******小型轿车自西向东行驶至慈利县零阳镇零阳大道花之林十字路口时,与沿零阳大道自北向南行走的行人卓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卓某某受伤、湘******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3时30分许,黄某甲在办案民警的陪同下,在慈利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2份。2016年3月2日,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黄某甲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15.5毫克/100毫升。事故发生后,黄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积极救治伤者并与伤者达成赔偿协议。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某甲血样未及时送检,不能排除被污染的可能,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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