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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41979********,汉族,中专文化,系苏州**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9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醉酒驾驶车牌号苏E****小汽车,在苏州高新区晋源路鑫苑路附近被设卡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等;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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