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31999********,汉族,中专文化,籍贯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住吉首市**栋**单元**室,在雅溪**小区开**商店,电话139********。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杨某某、黄某乙等四人在乾州**小区后门清吧喝酒,期间黄某甲喝了4、5瓶乌苏啤酒(330ml/瓶),2020年8月15日0时许,黄某甲驾驶湘******号白色轩逸小型轿车搭乘杨某某、黄某乙等三人从**小区出发,准备开往乾州**吃宵夜,车辆行驶至乾州办事处邮政银行外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交警现场对黄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89mg/100ml,后对其抽血送检,经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533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黄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7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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