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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街道**社区**路**号,现住宁乡市**街道**市场**区**街**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湘A9****小型越野客车(非运营)从宁乡市**酒店出发,沿**路、**路行驶,行至**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呼出的气体酒精含量为90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体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22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驾驶人的信息及机动车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及结婚证复印件交通劝导服务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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