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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刑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91********,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郴州市北湖区,户籍所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乡**村**组,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在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广电中心门前路段时执勤时,查获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的湘L7****小型轿车。经现场对黄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0mg/100ml。经鉴定:黄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定量为110.0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湘学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416号;4.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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