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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闽清县**老年公寓职工,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路**花园**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23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后载黄某乙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闽清县梅城镇十字街往溪口方向行驶,行经闽清县梅城镇南山路与南北大街交叉路口,与从溪口往闽清县总医院方向行驶,左转弯的由黄某丙驾驶的闽******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黄某甲受轻伤二级、黄某乙受轻伤二级的交通事故。经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丙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甲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提取黄某甲血样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98mg/lOO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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