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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绰号“阿某甲”、“废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街道**村委**号,住广东省**市**街道**村委**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2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3日被逮捕。于2018年4月9日由罗定市公安局另案先行移送起诉。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31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3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同年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浮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以苏某甲为首的涉黑犯罪组织,于2005年开始己是成形的涉黑犯罪组织,为称霸一方,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赌博等一系列犯罪活动,致一人死亡。组织、领导者苏某甲于2008年4月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但该团伙最终未以犯罪集团被追究刑事责任,为该组织继续称霸一方埋下伏笔。苏某甲在服刑期间,即于监狱内积极发展同仓服刑人员张某甲成为其组织的新成员,在2012年3月出狱后,不思悔改,再次网罗旧部苏某乙、黄某乙、廖某甲、郑某甲等人,继续有目的地纠集、拉拢、发展无正当职业的社会闲散人员和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壮大组织势力。该涉黑犯罪组织,以苏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黎某甲、廖某乙、郑某甲、苏某乙、梁某甲、谭某甲(绰号“阿某乙”,在逃)、张某甲、李某甲、廖某丙、黄某乙、黄某丙、廖某甲、廖某丁、林某甲、赖某甲、卢某甲、周某甲、吴某甲(绰号“臭屎”,在逃)、黄某丁为积极参加者,以吴某乙、陈某甲、石某甲、黄某戊、罗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陆某甲、李某乙、温某甲、李某丙、杜某甲、黄某己、黄某甲、韦某甲、林某乙、李某丁、彭某甲、曾某甲、彭某乙、蓝某甲、黎某乙等人为参加者。

组织成员直接或间接听命于苏某甲,苏某甲受组织成员敬畏、尊重,被尊称为“苏老板”、“阿哥”。苏某甲出狱后,郑某甲、苏某乙、谭某甲、张某甲、李某甲、廖某丙、黄某乙、黄某丙、廖某甲、廖某丁、林某甲、赖某甲、陆某甲等组织成员直接跟随苏某甲身边做事。有“四海集团”背景的廖某乙,依托梁某甲的经济实力,开设**酒行,在苏某甲摆酒设宴期间免费为其供应酒水,并以此为据点扩大势力,节制卢某甲、吴某乙、黄某戊、罗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李某乙、温某甲、李某丙等组织成员;黎某丙作为**大酒店的经理,在酒店免费配备专门的豪华客房,供苏某甲住宿及赌博娱乐,并以此为据点扩大势力,节制黄某丁、黄某己、黄某甲、韦某甲、林某乙、李某丁、彭某甲、曾某甲、彭某乙、柳某某(在逃)等组织成员。2016年底开始,黎某丙与廖某乙因怨内斗,因苏某甲未直接介入调停,各自节制的势力相互实施连串有组织的报复行动,2017年底苏某甲搬离**大酒店,对黎某丙针对廖某乙的事件表示不满,黎某丙遂以其节制势力自立门户,但仍敬重于苏某甲。

组织成员相互策应、逞强好胜、滋事生非,为壮大组织势力,达到在罗定地区称霸一方的目的,在苏某甲的指使、授意、默许、指挥下,大肆进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违法犯罪活动中,频繁使用管制刀具、持枪射击,带有严重的暴力性,近年已成为罗定地区最大的帮派势力。2017年5月6日晚,公然于医院急诊场所在警察己到场处置的情况下聚众殴打医生,无视正常社会秩序;2017年10月5日凌晨,公然对身穿制服驾车的辅警砸车,施以暴力殴打,严重挑战警队权威;2018年2月2 0 日早上,在罗定人民欢度春节期间,公然到被害人张某乙家中鸣枪索取高利赌债,气焰极其嚣张。仅在2017年1月至案发,组织成员累计持枪作案8起,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罗定市的治安形势呈现严峻局面。

该组织以**镇为中心,不断拓展地盘,**镇的林某甲带领陈某甲、杜某甲、林某丙(绰号“阿某丙”,在逃)等人,**镇的赖某甲带领赖某乙(绰号“少爷仔”,在逃)等人,**镇的李某戊(在逃)等人,**镇的黄某庚(绰号“某甲仔”,罗定市**镇人,另案处理)带领蓝某甲等人,在罗城街道活动的钱某甲、黄某辛、陈某丁、陈某戊、朱某甲、黎某乙等人,均慑于苏某甲的江湖地位及势力,积极向该组织靠拢,甚至加入组织,推动组织势力在当地形成强势影响,致使苏某甲在罗定地区的江湖地位持续急剧膨胀。

该组织以开设地下赌场、网络赌博、组织卖淫非法聚敛钱财,支撑组织运作。近年来大量组织成员拥有高档小汽车,苏某甲更是以路虎越野车作为座驾,组织经济实力可见一斑。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中,频繁出现公职人员介入及庇护迹象,放纵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苏某甲的直接组织下,团伙成员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或施以心理强制的方式形成软暴力,长期对罗定市**镇及邻近区域的赌场实施控制性经营。凭借组织势力,黎某丙以负责管理的经理身份,掌控**大酒店经营权,免费让组织成员滞留酒店开房住宿,容留组织成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在酒店客房赌博、吸毒、嫖娼,梁某甲以负责管理的经理身份,掌控**酒店KTV的经营权,允许组织成员长期在KTV内免费吃喝玩乐,并亲自代组织成员签赊账单,至案发,**酒店KTV有20多万元死账挂在梁某甲名下,慑于该组织的影响,**大酒店及好莱湾酒店老板及员工唯有就范。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苏某甲更是默许组织成员进行贩毒活动,致使组织罪行不断升级。

在牟取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苏某甲及骨干成员通过请吃请喝、免费提供住宿、发放工资,亦为涉案的组织成员进行聘请律师等外部活动,以达到开脱罪责的目的,使组织成员甘心为组织效力。在公安机关对该组织开展侦查期间,苏某甲仍亲自出面,为己抓获的组织成员林某甲、廖某丙进行活动。苏某甲好赌成性,长期通过赌博挥霍其非法获利,同时,为凸显其江湖地位,明确组织成员不准吸毒、开赌局期间不准参赌,以此不成文规矩强化组织管理。

以犯罪嫌疑人苏某甲为首的涉黑组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非法控制地下赌场,对罗定当地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强制,致使群众安全感明显下降,系罗定市在2018年成为全省扫黑除恶、涉枪挂牌重点整治地区的直接因素,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己造成重大影响。

二、2017年12月23日凌晨,黎某丙因与廖某乙以往的结怨怀恨于心,在得知廖某乙等人在罗定市**大排档食宵夜,遂直接策动,纠集其节制的势力对廖某乙实施报复。黎某丙、黄某丁、韦某甲、林某乙、黄某甲、李某丁、曾某甲、彭某乙、彭某甲、柳某某(在逃)等人陆续在**大排档对面的**酒吧门前集结,后黄某丁、韦某甲、林某乙、黄某甲、李某丁、曾某甲、彭某乙、彭某甲等人持雷鸣登猎枪、刀、木棍等前往**大排档,对廖某乙停放在**大排档门前白色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粤WG1****)进行打砸(经鉴定损失为6036元),同时向大排档内开枪射击,致使与廖某乙一同食宵夜的李某己被枪弹击伤(经法医鉴定己构成轻微伤)。同时,作案人员将驾驶力帆牌汽车(车牌号为粤SJ6****)的群众陈某己追击至罗定市**大酒店门前时,使用枪支进行射击,造成陈某己车辆受损(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34.00元)

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已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决。关于黄某甲的行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云浮市公安局认定黄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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