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7199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融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至11月15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甲经预谋后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西环建材市场B2栋2楼1-7号佰怡家整体家居柳州店内,明知自己资金断裂,无法向厂家定制家具提供给下游客户的情况下,仍然用准备好的POS机给店员用于收货款,POS机对应的银行卡由其本人保管。让客户选购家具,以需要先交预付款,厂家才能下单定制家具的名义,先后与被害人签订合同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覃某某、陆某某、周某某、高某某、钱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黄某乙、肖超涛、陈某甲、韦某某、莫某某、王某乙、张某某、马某甲、杨某某、全某某、刘某某、曾某某、马某乙、陈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23人,共计骗得被害人680689元人民币。嫌疑人黄某甲在收取被害人交付的家具定制预付款后,在未告知被害人以及店员等人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15日携款潜逃,后被害人与店员在2016年11月15日之后多次联系嫌疑人黄某甲,均无法联系上。直至2020年1月21日被抓获,诈骗所得均被挥霍一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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