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219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住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12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6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晚,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部署在**镇**村抓捕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黄某乙等人,黄某丙在得知其父亲黄某乙被公安机关带走后,就电话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之后黄某丙和黄某丁各驾驶一辆摩托车赶回家中,在**村路口将所骑的摩托车横停在押解有犯罪嫌疑人黄某乙商务车(车牌号:粤PR6****)的车头前面,堵住商务车的前进方向,接着黄某丙和黄某丁因妨害公务被控制。此时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也骑摩托车赶到现场,公安人员将现场围观的群众与黄某丙、黄某丁隔离开来,并向群众告知是公安机关在执行抓捕任务,要求群众不要靠太近,但黄某甲不听劝阻,依然想靠近被控制的黄某丙、黄某丁,在黄某丙、黄某丁被公安人员带上商务车之后,黄某甲直接冲向押有黄某丙、黄某丁的商务车右边,随即被公安人员控制。因黄某丙、黄某甲的行为,导致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中断了抓捕同案人的行动,致使多名嫌疑人闻讯后潜逃,至今未归案。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意较小,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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