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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农,群众,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和现住址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16日退补,7月13日重报)。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2日13时许,黄某甲在宜章县鑫园酒店开了1206房间并通过微信向鑫园酒店支付了130元人民币房费。4月2日21时许,黄某甲容留黄某乙、黄某丙和黄某丁在鑫园酒店1206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经过检测,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和黄某丁四人尿液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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