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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97********,壮族,高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人,户籍所在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月29日被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凌晨5时许,黄某乙邀请谭某某等人来到马山县周鹿镇独秀山附近的“时光隧道”KTV,开了09号包厢娱乐。期间,在“时光隧道”KTV担任服务员的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邀请何某某、余某某进入包厢内一起娱乐,黄某丙也进入包厢一起娱乐,之后黄某甲与黄某乙、黄某丙、谭某某、何某某、余某某等人在包厢共同吸食“K粉”、“神仙水”。当日6时许,经何某某报案,民警出警到现场将涉嫌吸食毒品的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谭某某抓获。公安机关在该包间内桌子上一金色托盘上查获两根白色塑料管和一张卷起来的10元人民币,托盘旁边有一张黄某甲的身份证,上述物品均附有少量可疑粉末;在桌子上发现一个透明塑料壶,发现壶内壁附着有少量可疑粉末;在桌子上发现两个透明玻璃杯,杯中残留少量液体和可疑粉末,侦查人员依法对上述毒品可疑物进行扣押。当日,公安机关经提取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谭某某、何某某、余某某的尿样,并进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检测(胶体金法),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氯胺酮呈阳性,吗啡呈阴性。经南宁市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可疑物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公安机关另从黄某某处扣押了二部手机。

归案后,黄某甲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犯罪未遂,社会危害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扣押于本院的二部手机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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