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74********,黎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五指山市**酒吧保安主管兼消防管理员,籍贯海南省五指山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乡**村委会**村**号,现住五指山市**镇**酒吧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零时许,被害人王某甲、吴某某、林某某、陈某甲、许某某等人在五指山市**酒吧消费时与保安发生争执并离开至酒吧门口。该酒吧法人代表于某某(已提起公诉)听闻后便上前劝说未果,继而与王某乙、黄某乙(均已提起公诉)等人一起用拳脚殴打王某甲,但不久双方被拦开。吴某某看到后,上前与于某某发生争执,被于某某持伸缩甩棍击打其额头。林某某看到后,便上前追打于某某,但随即被何某某(已提起公诉)、王某乙、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等人绊倒在地并拳打脚踢,直至陈某甲抱住林某某后才停止。林某某起身后,便追打何某某但反被其打倒在地,何某某随后指使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王某丙和陈某乙(另案处理)一起上前用拳脚殴打林某某。许某某上前劝阻时,也被何某某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林某某、陈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许某某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于2020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等人与被害人吴某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罗来建
检察官助理:曾 亿
书 记 员:黄 卉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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