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检公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4日向靖西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靖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19年9月1日退补,同月31日补回),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8日至9月1日)。
靖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15日,靖西市**镇**村**屯村民驾驶车辆途经**村**屯时被该屯村民拦车索取过路费,**村**屯的麻某甲等人通过微信群传播上述情况并召集同屯青年前往**村**屯进行报复。同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甲、麻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农某甲、丁某甲、麻某乙、农某乙、卢某甲、农某丙、农某丁、周某某、农某戊、丁某乙、杨某丙、农某己、黄某乙、覃某某、卢某乙、杨某丁、黄某丙、黄某丁(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杨某戊、丁某丙、杨某己(三人已另案起诉)等人分别携带砍刀、钢管、木棍等工具到**村**屯屯头后,与**村**屯村民互扔石块、鱼雷,并互相追打、冲击,致使**村**屯村民陆某某受伤,陈某甲、黄某戊的车辆以及陈某乙、黄某己家的门窗受损。在斗殴过程中,杨某乙、杨某甲、农某甲、丁某甲、麻某乙等人在**村**屯屯头附近一处山脚下的田地里见到该屯村民王某某之后,先后持钢管、木棍击打王某某头部、背部等致其受伤在地。后民警赶到现场控制杨某甲等人,**村**屯村民农某庚等多名妇女(均另案处理)围堵民警阻挠执法,致使数名同案人趁机逃脱。
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被钝器击打头部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陈某甲汽车损坏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靖西市公安局认定黄某甲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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