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1〕5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9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李某某、邱某某、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宝安区**街道**山庄对面的潮汕砂锅粥美食城吃饭喝酒,后黄某乙、黄某甲见坐在隔壁桌吃饭的被害人郭某某(未成年人,2003年2月14日出生)穿着白衣服,遂上前吵闹,黄某甲拿起一只拖鞋拍在郭某某的桌上。随后,黄某乙把酒泼在郭某某脸上,郭某某拿起一套餐具往黄某乙砸去,未砸中。黄某乙、黄某甲、李某某、邱某某四人遂上前对郭某某拳打脚踢,其中,黄某乙、邱某某用餐具砸郭某某,李某某拿起椅子砸郭某某。最后,黄某甲拿起砂锅粥往郭某某(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泼去,后郭某某逃离现场并报警。
2020年9月19日4时许,侦查机关在**街道**山庄对面砂锅粥店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抓获归案。当日21时许,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传唤归案。2020年11月2日,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邱某某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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