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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外号国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乡**村**屯**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4时许,永福县**镇**村**屯村民在**屯柑子地里抽水时与永福县**镇**村**屯村民发生纠纷,**屯村民的抽水机被前来的**屯村民强行关掉,并被威胁。永福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与**镇政府干部协同前往处置,此事件发生后的几天内,镇政府领导与永福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一直耐心的做双方村民的工作,但**村**屯的村民拒不配合。期间,**村**屯有部分村民多次威胁在场政府干部及**屯村民,并且殴打政府干部及**屯村民。2019年9月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用双手将在现场处置纠纷的**镇政府副镇长文某某抱住,用力将文某某推下柑子地的水塘,文某某用力反抗才没有被推下去水塘,之后黄某甲继续用言语威胁文某某,文某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案发后黄某甲被刑事拘留,被害人文某某对黄某甲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受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黄某甲以犯罪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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