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65********,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村委会**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3时许,黄某乙驾驶摩托车途经保亭县**镇**村**厂处,因罗某甲驾驶的货车灯光照到黄某乙,黄某乙殴打罗某甲,民警到现场后将黄某乙传唤到南茂派出所调查。黄某乙的哥哥黄某甲闻讯赶到现场,并质问罗某甲的哥哥罗某乙,罗某乙使用手机录像时,被黄某甲抢过手机砸地上损毁。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582元。2020年6月29日,黄某甲赔偿罗某乙人民币4680元,取得罗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刘朝东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