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65********,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3时许,黄某乙驾驶摩托车途经保亭县**镇**村**厂处,因罗某甲驾驶的货车灯光照到黄某乙,黄某乙殴打罗某甲,民警到现场后将黄某乙传唤到南茂派出所调查。黄某乙的哥哥黄某甲闻讯赶到现场,并质问罗某甲的哥哥罗某乙,罗某乙使用手机录像时,被黄某甲抢过手机砸地上损毁。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582元。2020年6月29日,黄某甲赔偿罗某乙人民币4680元,取得罗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刘朝东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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