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刑不诉〔2021〕5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0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19年3月6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案于同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有关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一、慈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以陈某某、高某某(均已判刑)、吴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A2拉手团”,雇佣张某某、姜某某、袁某某、任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为客服,辜某某、颜某某(均已判刑)为团队财务,并发展黄某甲及黄某乙(已判刑)、杨某某、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拉手,通过微信加群的方式介绍全国各地赌客到“好声音”“泰源”“翡翠明珠”“万利汇”“皇家”等赌博群,以抢红包赌“牛牛”“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博群方每日将“A2拉手团”所介绍赌客下注赌资总流水的15%左右返利给“A2拉手团”,“A2拉手团”从中抽取0.5%-1%获利,其余返利给参赌赌客及其所属拉手。其中,黄某甲介绍沈某甲、沈某乙等人到赌博群进行赌博,从中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慈溪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介绍他人至上述赌场并获利人民币2万元以上,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慈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
2019年3月6日凌晨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苏E7****号小型轿车,途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经法医毒物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血液中即时乙醇含量为100.67 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二)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到案后能自愿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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