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8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保县**镇**社区***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伙同罗某甲、陆某某、罗某乙、黄某乙(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德保县**镇**村**屯**开设赌场,采取“刮玉米粒”的方式,招引周边群众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2019年2月26日,该赌场被德保县公安局查处,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
2019年9月2日,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到德保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指认照片、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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