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2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黄某乙(已起诉)在网络上利用“陌陌”软件,组建了一个聊天群,以“广东快乐十分”开出的数字结果作为赌博输赢的方式,邀约庞某某等人在该群中投注,黄某乙使用黄某甲的支付宝帐号接受赌客的投注。黄某甲未参与该赌场的管理,也未在该赌场中占有份额。
本院认为,黄某甲没有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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