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现住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下旬起,黄某乙(另处)在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宾馆**号包间内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打“雀雀”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该赌场内负责管理赌场资金并每天领取500元人民币报酬。同年9月10日,民警在上述赌场内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挡获,现场挡获参赌人员30余人,查获当天抽成人民币2万元,赌资人民币32100元,赌具扑克牌36张,六面色子2粒。查获的赌场抽成、赌资、赌具以及黄某乙的手机一部已扣押在案。部分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涉案时间较短,在赌场中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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