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81********,壮族,初中,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期间至2019年3月22日,黄某丙(已判决)在扶绥县**镇**村**屯自家的杂物房内提供场地、座椅照明灯光等赌具扑克牌等给参赌人员,以“大众三公”方式进行赌博,并由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为该赌场看路放哨,防止公安机关前往取缔,协助赌场开设并从中获利。开设赌场期间,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每日分别获利100至200元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