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同年12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谢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将其位于苍南县宜山镇水门村朝西屋路117号的住处无偿提供给谢某某(另案处理)用于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期间谢某某接受黄某甲、林某某、何某甲、何某乙、董某某、陈某丙、周某某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达19万元以上,非法获利4200元,黄某甲未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身份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何某甲、林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董某某、何某乙、苏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及同案犯谢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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