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9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镇**村**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同年12月18日分别两次退回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20日、2021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15年开始,黄某乙代理“环球国际”、“皇冠”、“金沙”、“ 平心在线”等各赌博网站获取非法利益,其还通过组织人员在赌博网站赌博、使用BOB网站为赌博网站充值等各种方式牟利。其中,为方便赌客在赌博网站充值,黄某乙、黄某甲等人通过将个人支付宝置于BOB网站上收取钱款,后用于赌博网站充值,支付宝持有人可从中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认定黄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BOB网站是赌博网站,黄某甲的行为是开设赌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扣押物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行卡六张、手机六部解除扣押,返还被不起诉人黄某甲。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