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71983********,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册亨县人,住贵州省册亨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望谟县公安局于3月4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2日第二次补充侦查,望谟县公安局于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杨某某、何某某、黄某甲伙同黄某已、贺某甲(2人另案处理)在望谟县**街道**村**鱼馆后山上开设赌场,以 “三公”的方式组织黄某丙、王某某、贺某乙、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等人赌博,参赌人员每日达20余人。贺某甲负责维护赌场秩序,黄某甲安排梁某某抽头渔利,安排黄某丁运输赌具和放哨,抽头获利2.8万余元。
2019年8月,杨某某、何某某、黄某甲伙同黄某乙、贺某甲在望谟县**街道**村黄某戊家开设赌场,以 “三公”方式组织岑某某、段某某、黄某己、罗某某、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吴昌明等人赌博,参赌人员每日达20余人,黄雄安排梁某某抽头渔利,安排黄某丁放哨,抽头渔利1万余元。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