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租赁深圳市大工业区燕子岭生活区**栋**号,在内提供赌博机为客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每月1200元、800元工资雇用陈某某(已判刑)、黄某乙(已判刑)对该赌博场所进行看守、管理。2008年11月11日21时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查处该场所,当场抓获陈某某、黄某乙,缴获赌博机13台、赌资2260元。案发后,黄某甲因回老家在逃,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办理了网上追逃。2011年9月23日,黄某甲在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清网追逃小组规劝下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黄某甲被取保候审后潜逃无法联系,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于2012年8月23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黄某甲,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8月27日批准逮捕,黄某甲于2019年10月23日在广东省肇庆市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认定黄某甲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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