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小名黄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贵州省瓮安县**办事处**后面安置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瓮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周某某伙同潘某某等人在瓮安县城内开设赌场,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期间,黄某甲将位于瓮安县**后面的住宅作为周某某、潘某某等人在瓮安县城内开设赌博的场所进行赌博2次,并获得400元的好处费。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系初犯、偶犯,不赌博且未参与赌博,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仅提供场所帮助的犯罪情节较轻,有且仅有2次,且每次提供场所帮助时间不长分别为2小时左右和1个小时左右,并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明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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