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3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住安岳县**街**坊**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中旬期间,邓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李某丙、邓某某共同在**镇**街**号邓某某茶馆、**镇**村**组秦某某家、**镇**周某某药店二楼、**镇**村**组陈某某家等地,利用扑克牌打牛牛的方式设置赌博场所并抽头渔利。该赌场每天随机选择赌博地点持续经营一个多月,共计获利68万余元。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受雇为赌场接送赌客及望风5日,共获利人民币1500元。2020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动到安岳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退赃的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扣押在案的现金15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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