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4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甲以及邹某甲、方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徐闻县龙泉森林公园烧烤吧吃饭、喝酒后,邹某甲安排陈某甲帮黄某甲驾车前往曲界。邹某甲、方某某、李某某将自己的车停好后,一同乘坐徐某某的车前往曲界。黄某甲联系李某某,李某某告知黄某甲在徐闻县大水桥附近等待。于是,黄某甲与陈某甲一行在徐闻县大水桥二头水附近路边等待李某某等人。但黄某甲以路边危险为由,叫陈某甲将车转进路边小巷停车等待,之后指路让陈某甲将车开到徐闻县那屯村村后一片香蕉园旁停下,黄某甲下车走进香蕉园小便,陈某甲离开驾驶室,站在车旁喝水。黄某甲小便后回到车旁从后抱住陈某甲,摸陈某甲胸部等,陈某甲挣扎未果,被黄某甲脱去上衣,陈某甲谎称其要用水洗一下下体,拿一瓶矿泉水走至香蕉园蹲下佯装洗下体,随后再次被黄某甲拉至车辆后排座位,仰面推倒在其宝马X5汽车后排座位后将陈某甲的连衣裤及内裤脱至陈某甲小腿部,然后将其裤子裆部的拉链拉开,将其阴茎插入陈某甲阴道抽插,强行与陈某甲发生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与被不起诉人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还是被强迫,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而其他证人的证言无法证实案件事实,且与被害人的陈述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案提取到的有关物证、痕迹的鉴定无法确认被不起诉人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涉案被扣押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