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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强迫交易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1********,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党生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某某某、黄某甲等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成立“**物流”,对挂靠货车收取每年1800元至4800元不等的挂靠费用,通过收买交警、路政、运管路面执法人员的方式,让交警、路政、运管路面执法人员对挂靠的货车不查处或对查扣车辆私下放行、轻罚。2019年4月底,黄某乙、班某某、梁某某加入“**物流”,黄某乙、班某某负责打点路政、运管,保证货车路面运输安全,梁某某则在其执法期间让**物流公司的车辆减少处罚。某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班某某、梁某某利用超载货车司机害怕被交警部门处罚的恐惧心理,迫使货车司机加入、挂靠到“**物流”。至案发,共收取54辆货车挂靠费共计211400元。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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