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因赌博,于2006年2月被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行政拘留。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监视居住,同年10月15日变更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变更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4日、2020年6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4日、2020年7月19日,丰县公安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5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代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安排燕某某、周某某、焦某某、黄某乙(均另案处理)同犯罪嫌疑人黄某甲采取纠集他人围堵沛县大屯镇大屯港吊机及到港口撑场制造威慑力等手段,迫使该港口吊机主同意放弃自己的地磅,由代某某收购并进行统一收取过磅费,并在港口私设道路限高栏,随意殴打他人,非法控制大屯港磅房近五年,非法获利人民币约400万余元。代某某、燕某某、周某某、焦某某同犯罪嫌疑人黄某甲等人的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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