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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4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4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大道****大厦****。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6月27日,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华强支行借款人民币660万元,深圳市**大酒楼有限公司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三者均未还款。2005年7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与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2006年8月2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酒楼有限公司与黄某甲向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支付拖欠的本金人民币660万元及利息。后由于被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07年11月1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原判决中止执行。

2008年5月22日,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将债权转让给**公司,2011年3月7日,**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2月17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路**大厦**阁**的房产转让给其女儿黄某乙,收取房屋转让款后并未用于履行上述债务。

2017年8 月1日,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2018年7月2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该局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侦查。

2018年9月15日,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与黄某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黄某甲还款人民币300万元。当日黄某甲向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还款人民币200万元,于2018年12月26日还款人民币100万元。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另查明,2018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动到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局华强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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