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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户籍地福建省**县**镇**村**路**号)。 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以个人名义雇佣被害人黄某乙为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泥水、油漆等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为人民币220元。至2019年1月初,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仍拖欠被害人黄某乙劳动报酬人民币34160元。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收到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调查询问书》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被厦门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额支付被害人黄某乙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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