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市**区**镇**号**单元**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8年6月20日被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经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2018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我院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9月23日,本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23日补侦重报。2018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5日补侦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12日,在市斗门区**电器商行(以下简称“**商行”)工作的欧阳某某、何某甲、罗某某、何某乙、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梁某某、黄某乙、刘某某等十人向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投诉称,**商行经营者黄某甲于2016年1月至5月12日期间拖欠他们劳动报酬共人民币101020元。人社局经过调查后,于2016年5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向被不起诉黄某甲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黄某甲于2016年5月27日前足额支付所欠上述十名被害人全部劳动报酬。黄某甲并未如期支付,后上述十名被害人于同年5月31日向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并向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10月31日经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甲败诉,要求其在判决后的三日向上述等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人民币92020元,并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黄某甲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1日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处黄某甲向上述十名被害人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85885.6元,并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黄某甲一直未执行法院判决。2018年7月18日前,黄某甲家属将黄某甲所欠十名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全部支付完毕。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确认黄某甲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已经足额支付十名被害人被拖欠的所有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黄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1)黄桂权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2)黄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3)黄某甲全部还清所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社会危害性较小,酌情从轻处罚。本罪法条第三款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本案中黄某甲在侦查机关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前就已经足额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并支付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黄某甲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