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1年0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随县**石材加工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现住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因无工商营业执照及厂房、设备,租赁随县**石材有限公司位于随县唐县镇的厂房及设备,进行石材加工、销售,黄某甲、黄某乙共同管理和收益。2018年2月至12月期间,黄某甲、黄某乙聘用唐某甲、唐某乙、周某某、罗某某、鲁某某、赵某某等人为其进行石材加工工作,两人拖欠上述6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3900元。员工多次索要工资未果后于2019年7月先后到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黄某甲、黄某乙。2020年5月25日,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黄某甲、黄某乙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黄某甲、黄某乙支付拖欠唐某甲等人的工资报酬,责令期限届满后黄某甲、黄某乙仍拒不支付,且对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多次致电和短信均不回应。
2020年6月15日,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移送随县公安局立案。黄某甲、黄某乙接到随县公安局电话、短信后仍拒不支付且拒不到案。随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5日决定对黄某甲、黄某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2020年7月16日,黄某乙被襄阳铁路公安处枣阳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7月29日,黄某甲被唐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7月27日,黄某甲、黄某乙的家属已将拖欠的工资63900元全部付清。唐某甲、唐某乙、鲁某某对二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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