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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41987********,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中国**银行**支行**,现住湘潭市岳塘区**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7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因管辖问题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移交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4日、2020年12月1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底,**集团公司**分公司**支行**的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了赵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赵某某得知黄某甲的身份后向其提出朋友境外公司因资金结算需办理大量银行卡,黄某甲予以答应。过程中,黄某甲了解到赵某某提及的境外公司实际系境外网络赌博平台,但其基于业绩考虑未予拒绝并接受赵某某的请吃。后赵某某陆续安排李某某、雷某某等人带人到黄某甲负责的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共计数十张,用以提供给境外网络赌博平台。期间,上述办理的银行卡中出现了司法冻结及被反洗钱风控系统预警的现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虽有主观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意,但其涉及的犯罪数额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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