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自报),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1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一)从2018年5月底开始,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多次累计共收购由黄某乙、周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食用油、洗发水、酒类以及饮料等商品共计价值约4000元。
(二)从2018年5月底开始,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多次累计共收购由李某某、邓某某、呼某甲、呼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食用油、洗发水、白酒等商品共计价值约8000元。
本院经审查并补充侦查,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黄某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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