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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7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21199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县**镇**村**组,暂住湛江市麻章区**镇**大学附近一出租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2020年8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案审查起诉。

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苏某某(已判决)明知是被盗电动车而以750元的价格向“**”等人收购了一辆黑色合美牌电动车,后他人以人民币96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经查,该黑色合美牌电动车是黄某乙被盗的电动车。经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黑色合美牌电动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值为1000元。黄某甲还交代于2019年11月15日曾以人民币600元收购苏某某一辆紫色龟型电动车。公安机关在**大学主校区一停车位上扣押了黄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疑似赃物电动车6辆;在邵某某(另案处理)的居住处扣押了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疑似赃车6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收购,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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