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2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因多次向被害人黄某乙讨要借款未果,黄某甲认为黄某乙不守信用,借钱不还,心生愤懑。黄某甲来到黄某乙家中扇了黄某乙的耳光,随后用拳头打黄某乙的头部、面部、肩胛部、胸部等处,造成黄某乙面部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黄某乙左锁骨远端骨折,左肩锁关节半脱位,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当晚,黄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事实。2020年6月20日,黄某甲赔偿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75000元,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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