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2********,汉族,中专毕业,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后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及其亲属黄某乙、邓某某等人,与邻居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等人在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邻里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黄某丙受轻伤二级,黄某甲受轻微伤,黄某丁、黄某乙的损伤程度均未达到轻微伤,黄某戊、邓某某的自诉受伤部位均未检见体表损伤形态学改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于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三万元并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二O一七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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