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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19〕7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街,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1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12日7时许,黄某乙与田某甲在丰润区南关狗市因买狗谈价时发生争执,之后黄某乙儿子黄某甲以及田某甲弟弟田某乙相继赶到到场,在唐山市公安局端明路派出所出警调解过程中,田某乙扑向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并动手扭打在一起共同摔倒在地。在双方倒地过程中造成田某乙鼻骨、额骨等部位骨折。经司法医学鉴定田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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