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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巷**号,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临高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0时许,黄某甲在**KTV **包厢内与同村的王某某因口角发生争执,加之黄某甲先前与王某某曾有过过节,在仇恨的驱使下,黄某甲趁走出包厢到**KTV旁的水果摊买水果时,偷走了该水果摊的一把水果刀,重返回**KTV**包厢,用该水果刀划伤王某某手臂、背部等上半身部位,之后黄某乙、杨某某等人将王某某送往临高县人民医院就医。

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4万元人民币,并获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黄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林曾梅

书  记  员:林丹攸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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