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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23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号码432501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村。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4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相邻而居的被害人黄某乙因琐事发生纠纷。期间,黄某甲将黄某乙推倒,使黄某乙从一处二、三米高的地方摔下,致其腰部轻伤二级。受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黄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黄某乙对黄某甲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又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还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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