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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师,住宁都县赖村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姐姐黄某乙与被害人李小平的小舅子蒙某某因婚恋问题而产生彩礼退还纠纷。2019年1月3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两家人在村委会的组织下进行调解时,双方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村委会干部等人将双方拉开后,被害人李某某一方跟随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一方到黄某甲家门口再次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用脚踹被害人李某某右侧胸口及头部等位置,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右胸受伤。经宁都县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为右侧第3、4肋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被害人某某达成了和解并履行了民事赔偿。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刑事和解,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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